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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人民医院性病诊治中心成立

 

为进一步规范性传播疾病的诊疗行为,提高诊疗质量,预防和控制性病的蔓延,在原浙江省人民医院皮肤科的基础上,成立性病诊治中心。

中心人员组成如下:

顾  问:郑福兆主任医师
主  任:潘卫利主任医师
副主任:董玉娥副主任医师
秘  书:陶小华副主任医师

 为了加强爱滋病、性病诊治过程中的规范管理,对在医疗活动中有可能造成医源性感染的医疗行为,作出了如下规定:
(1)加强血液制品和临床用血管理。禁止使用未经药品管理部门批准的血液制品。凡用于人体的组织、器官、细胞、骨髓、血液等必须经爱滋病、梅毒等的病原学检测,检测阳性的禁止使用。
(2)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和消毒管理制度,对侵入性检查的医疗器械必须严格消毒,安全处置废弃物,防止爱滋病、性病的医源性传播。
(3)加强对高危人群爱滋病、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。提倡使用安全套等预防爱滋病、性病传播的措施,增强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。婚前健康检查,应当包括爱滋病、性病检查项目。根据预防和控制需要,可以对孕产妇、手术病人、输血病人进行爱滋病、性病检测。
(4) 在履行与爱滋病相关的医疗活动中,发生爱滋病职业暴露的,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,并立即报医院保健科,(非上班时间报总值班),在1小时内由保健科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,在爱滋病职业暴露专家评估组指导下处置。
(5)相关科室应当按照诊疗规范和流程,对爱滋病和爱滋病毒感染者进行诊疗活动。对已经确诊的性病病人,性病诊治中心(性病专科门诊)的医生应当将病情告知患者(或者其监护人),并提出预防、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。
(6)医护人员和检测人员是爱滋病、性病疫情的责任报告人。发现爱滋病、疑似爱滋病、性病病人和爱滋病病毒感染者,应当按照传染病报告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向医院保健科报告,由保健科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。

 

 

 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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